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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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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订)
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议定并且批准条约。为了缔结无需[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而进行的一切谈判,都应当报告总统。
第五十三条和约、商务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有关修改立法性规定的条约或规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者合并的条约或协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准或者认可。
上述条约和协定只有在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生效。
领土的割让、交换、合并,如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一概无效。
第五十四条如果经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任何一院议长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宣告一个国际约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在宪法修改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者认可该国际约定。
第五十五条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就每一个协定或者条约而言以对方缔约国予以适用为限。
第十二章法兰西共同体
第八十三条第四款共同体参议院应审查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所列举的、并且约束共同体的行为、条约或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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